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沒有不承認這回事

2010/4/7刊於Hi-On鯨魚網站(恰查某),4/14刊於蓬萊島雜誌第32期(恰查某),4/20刊於自由時報及台灣日報(苗冠琳)

ECFA都還沒簽,就有許多人開始在討論或要求,請民進黨宣布:ECFA未經公投不予承認,或是質疑其正當性或合法性。現在ECFA還沒簽,應該討論的不是要如何擋嗎?怎麼都還沒想盡辦法阻擋、就先棄械投降的在想要如何翻案?

未經公投,不承認ECFA?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可以不承認嗎?就算我再怎麼不願意,可以不承認現在是中國國民黨的馬英九在執政嗎?就如同當年的紅衫軍,可以不承認阿扁是總統嗎?我們只能強力要求,重大政策事前要經由全民公投,或是事後發動公投翻案,但我們沒有權利和立場說,未經公投不予承認!

我們也不能質疑其正當性或合法性,如此質疑是很危險的,因為中國國民黨只要將ECFA交由立法院審查,就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了,立法院是最高民意機關,而現在是中國國民黨佔多數,只要交付立院審查一定通過,一旦通過了,就沒有所謂正當性的問題了,如此一來,我們要用什麼理由和立場反對ECFA?

我們就是堅決反對ECFA!強烈要求ECFA要交由人民公投!且公投必須基於完整而公開的資訊,否則在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公投是毫無意義的。我們反對ECFA,不是因為沒有正當性或合法性,而是一旦簽了,對台灣的經濟和產業及政治各層面的影響、衝擊,都是不可逆而無法挽回的大災難!一旦簽了,就沒有後路了!現在的當務之急,不是在事後的翻案和不承認,而是要事前的全力阻擋,不擇手段的阻擋,誓死反對到底!

沒有力擋,就在想如何翻案,是不負責任,也是不切實際的!因為政府的決策,沒有不承認這回事!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馬英九打著公投反公投

2010年4/1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發表文章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097.html

台灣早在1967年10月5日就簽署了聯合國兩公約,但立法院卻在四十多年後的2009年3月31日才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及其施行法,馬政府又沽名釣譽地將施行日訂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

1991年民進黨新國會聯合研究室推出台灣第一部《公民投票法草案》,1993年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亦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但長期以來佔立法院多數的中國國民黨一直不肯處理,直到民進黨執政後,才不得不在各界的壓力下於2003年11月27日勉強通過。然中國國民黨當然不是真心要賦予人民政治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 條:公民參政權利與機會),只是情勢所逼,為了給個交待,不得不的產物,於是一部限制重重之「鳥籠公投法」就此誕生。

【鳥籠一】剝奪人民公共政策決定權
公投法第二條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且公投事項之認定,是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審會)審查。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主人當然有權決定公共政策,當然有權決定哪些事情要自己作主,哪些事情要交由立法、行政部門代為決定,但中國國民黨懼怕人民當家作主,害怕人民行使權利,處處設限,事事刁難,絞盡腦汁地剝奪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及機會。基於主權在民之原則,公投法除人事議題外,不該對公投事項加以任何的限制。

【鳥籠二】剝奪人民提案權
公投法第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投法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依此規定,公投提案的人數以2008年總統選舉人總數換算後為8萬人以上(第一階段連署數),而第二階段的連署數,換算後須有86萬人以上才能成案,如此高的門檻,無異宣布人民政治死刑,此等需耗費大量人力、財力的鉅大工程,除了政黨外,人民根本無力自行推動,完全違背主權在民的精神,將政黨利益凌駕於人民權利之上,視民意為無物!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要向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並沒有提案人數的門檻限制,易言之,只要一個人即可[提案],而第二階段的連署人數,只需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以2008年立委選舉人總數換算後得到的數字約為26萬,亦即選總統比公投還容易!還重要!

公投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審會為之。而公審會的委員組成,是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此一規定當然是因中國國民黨設事,佔據立院多數的中國國民黨,對各項公投案進行內容的「實質審查」,而非審查提案是否合法之「程序審查」,一路「過關斬將」,以「議題內容不明確、欠缺明確性、可行性,無從為立法原則之創制」等理由刁難,成功的以公審會在第一階段擋下民進黨所提的「討黨產」、「入聯公投」及「ECFA交付人民公投」等公投案。中國國民黨的公投法立法「動機」及「精神」,在於若「不幸」通過了第一階段的連署,就在公審會審查時封殺,封殺不成,就在第二階段設置86萬人連署的超高門檻,如此處心積慮的設置重重關卡,目的就是為了讓公投成不了案。太上民意的公審會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及價值,應該直接廢掉丟進垃圾筒!

【鳥籠三】剝奪行政機關提案權
公投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不知情的人看到這項規定,可能會納悶,中國國民黨怎會有此自廢武功的規定,殊不知公投法是在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通過的,當時所有的規定、限制,全都是衝著民進黨來的,中國國民黨絕對不是為了實現主權在民之精神,也絕對不是為了建立長治久安的制度,完全是為了掣肘民進黨,打壓政敵,排除異己,中國國民黨長期霸佔國會多數,為了阻擋民進黨提案,即用此規定閹割了行政機關的提案權。行政機關在政策實施前,有權徵詢民意支持,此一剝奪行政機關成為提案人之規定,應予以刪除,還給行政部門應有的提案權。

【鳥籠四】侵犯總統任命權
公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審會之委員,是由各政黨依立院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此一規定明顯侵犯了總統對文武官員之任命權,亦即以「立法權」侵犯「行政權」,這一切都是因為當時是民進黨執政,是陳水扁當總統,掌握國會多數的中國國民黨,為了徹底拔除民進黨的權勢,不惜違憲,根本不把憲法放在眼裡!

通過一部有名無實的鳥籠公投法後,中國國民黨繼續以兩面手法玩弄台灣人民,千方百計的阻擋各項公投案。2006年民進黨發起「討中國國民黨黨產」公投,但中國國民黨佔絕大多數的公審會卻未依法完成提案審查,經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提起訴願後,才決議討黨產為合法之提案。2007年民進黨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又遭公審會否決,再度提出訴願,訴願會決議撤銷公審會原處分,基於保護國民直接民權,逕認定民進黨提案合於規定。中國國民黨為了反制民進黨所提之入聯公投案,也在當年6月28日宣布提出「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之公投案,「入聯」及「返聯」這兩項公投案均於2008年3月22日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選舉期間,總統候選人馬英九還宣稱中國國民黨一定會推動返聯公投到底,但中國國民黨卻發動拒領公投票行動,號召人民不要投公投票,有些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選民,甚至沒有收到公投的選舉公報,投票當天,選務人員也不主動發給選民公投票,推出公投案,卻又發動人民拒領、拒投公投票,不但限制人民的參政權,還要大家放棄政治權利與機會,公然將連署返聯公投的這150萬人玩弄於股掌之間,還是這150萬份連署書根本就是假的?對是否該投公投票一事,馬英九遲遲不敢、不願表態,聲稱將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常會之決議,而投票當天馬英九雖然有領返聯公投票,卻刻意在離投票結束前一個多小時才去投票,以避免選民跟進行使公投權,分明是打著公投的名號反公投,就如同當年他極力撻伐總統直選,後來卻又坐享其成的參與總統直選,玩兩面手法欺騙社會!

2008年政黨輪替後,黨政軍權力一把抓的馬英九,開始對民進黨進行政治清算,以報公投案一箭之仇,馬政府在今年(2010)二月十一日通過前新聞局長謝志偉的彈劾案,指稱其違法為特定政黨大肆宣傳入聯公投,同時也通過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主計處、體委會等單位之糾正案,並聲稱將追回違法支出。而民進黨所提將ECFA交付人民公投的公投提案,亦遭行政院訴願會決議駁回,馬政府為了政黨利益,不惜將人民的公投權利去勢,拿人民的直接民權陪葬!力擋公投,事前阻擋,事後報復,無所不用其極!

公投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中國國民黨形式上通過了公投,實際上卻為人民鋪了一條公投絕路,用公投事項、提案人數、連署人數、公審會、政黨比例、投票結果等種種限制綁死人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提了公投案卻又反公投,可說前科累累,罄竹難書,說一套,做一套,表裡不一的馬政府只是個打著公投反公投的詐騙集團!